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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建字[2004]119号
发布时间:2019-10-30  浏览次数:972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确实体现评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和省招投标管理站同意,结合我市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只在评标委员会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派人参与评审,评委全部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二、评委对每个投标人的评分必须公正、负责。可实行公开报分。招投标监督人员有权对评委的评分进行质疑,评委拒绝解释或解释理由不充分的,监督部门视情节可给予警告、评分无效、直至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委资格。


三、纪检监察及招标管理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玩忽职守、监督不力、徇私舞弊以及严重造成影响的,要追究有关监督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其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在评标过程中,可以采取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逐步向工程量清单报价过渡。在新的办法出台前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站”200447日对晋城市土地收购中心的批复。


具体办法:以低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标底的4%为基数,在此基数±4%以内(包括±4%)的投标价参加标底合成,以外的不参加标底合成,但不作费标处理。


当报价在低于合成标底3%---4%(含上限3%,下限4%)之间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没增加1%(含1%)扣2分,减少1%(含1%)扣1分。以此类推,直到本项记分扣完为止。


五、 开标时,随机抽取评委,要在开标会召开前一个小时进行,评委有义务提供联系方式,并及时到会。多次不能到会者,可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


六、 为严格杜绝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凡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现象,不再对其新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凡施工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评标时要给予扣分处理。


七、 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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